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勞資議事廳 勞基法自請退休 新規定,對我有好處嗎?

<勞資議事廳>勞基法自請退休 新規定,對我有好處嗎?

2009-4-20

Q即將畢業的我,最近參加各企業聯合舉辦的校園徵才活動,歷經一連串筆試與面試後,於四月初接獲甲公司錄取通知,預計畢業後七月一日正式報到上班。但甲公司要求我在課餘時須至公司參加實習生講習訓練。孰料一個月後,公司竟以觀察我實習期間的能力與適性表現不符公司期待為由,取消對我的錄取通知。請問公司可以這樣做嗎?(台北/志銘)

A首先,我們應該先搞懂勞退新舊制兩者的差異:

勞退舊制

工作年資受綁 退休金牽一髮動全身

原本勞基法規定,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的勞工,年資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年資25年以上者,可以自請退休。自請退休是勞工的權利,只要勞工提出自請退休的要求,雇主不得拒絕,而且必須依勞退舊制支給退休金。

而舊制退休金,是勞工在自請退休時,雇主必須依其「工作年資」給予退休金。前15年年資每年計給2個基數,第16年開始一年增加1個基數。總基數再乘以「退休前半年」的平均工資,就是勞工可以從雇主手中領到的退休金。

勞退新制

「自請退休」與「辭職」差異不大

今年3月31日立法院修法增加一個條件,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10年,且年紀滿60歲者,也可以向雇主自請退休。修法理由是縮短年資限制,讓二度就業的中高齡勞工有機會領取舊制退休金。

但這些人都必須是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就已經在企業內任職者,才有可能適用。因為94年7月1日以後進入企業工作者,一定強迫適用勞退新制了。所謂勞退新制是雇主每個月必須依勞工薪資的6%,另外再提撥到勞工在勞保局的專屬帳戶,當作勞工60歲以後可以使用的退休金。

新制的優點,在於保障每個勞工都有退休金,不管轉換幾個雇主,退休金帳戶永遠跟著勞工走。因此勞退新制實施後,「自請退休」與「辭職」就沒有太大的差別。

增修條款適用誰?

年資未達15年、未選新制的二度就業者

勞退舊制與新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舊制轉換雇主時,年資要重新起算。由於我國企業平均經營期限只有13年,因此,即使勞工都不跳槽離職,也很難順利做到退休。

固然本次修法,讓勞工只要連續受同一雇主僱用工作10年,且年滿60歲的人就可以自請退休,但一來因為景氣不振,退休後再就業的機會有限;二來因為強制退休年齡已經提升,勞工都可以繼續工作到65歲;三來可以適用新規定的勞工,退休金基數都還沒到45個基數的上限,因此真的會在60歲就自請退休離職的人,應該不會很多。

裕國既然是94年4月才二度就業,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勞退新制後,裕國一定改選適用新制了,因此本次增訂自請退休的新資格,對裕國一點影響也沒有,應該可以安心一直工作到65歲。(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年底前領勞保一次金 可參加國保

年底前領勞保一次金 可參加國保

內政部:國保不輸農保

〔記者洪素卿、林毅璋/台北報導〕立院昨修法,確定國民年金與農保脫鉤,勞保與國保的接軌期限也可望延長三個月,今年底前領取的勞保一次老年給付年資超過十五年者,未來還是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勞委會昨呼籲,強調勞保月退金絕對比一次金更划算,勞工不要急著領一次金退勞保。內政部則表示,客觀而言,國保給予農民的條件不輸農保,尤其收入穩定、先勞後農以及年紀輕的農民,都適合加入國保。

勞委會強調,六十歲以下勞工,都可繼續累計勞保年資,無論是等到六十歲以後再開始領年金,或是六十歲以後繼續投保累積「展延年金」,都比現在退勞保加入國保有利。

勞保局總經理蔡吉安透露,最近已有不少請領勞保給付的勞工表示後悔,盼勞委會同意退回。但依法已經領走勞保一次金的人,就不可能再選擇月退金,因此勞工不妨上勞保局網頁http://www.bli.gov.tw/oldpay.asp試算後再做決定。該網頁昨日一度因為太多人上網當機,經過緊急搶修後,昨晚已恢復正常。

內政部昨天則指出,扣除約八十萬農民後,約還有四百七十萬人將納進國保範圍,受惠者是不包括於現行勞、農與軍公教保險架構中的學生、家庭主婦、外籍配偶、中國配偶,以及沒有公司的攤販與SOHO族等。

內政部民政司強調,這些範圍內的納保對象不見得都是大家所謂的「窮人」,費率的標準也是依保險的權利與義務來精算,運作不成問題,只要越多人參加,餅就會越大。

民政司呼籲,除收入穩定、年齡較低的農民適合加入國保外,另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後才加入農保,事前可能因退休而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的農民,由於只能領敬老津貼,無法領取老農津貼,但隨著敬老津貼訂定落日條款,因此為求六十五歲後仍能享有保障,也應加入國保。

國民年金與農民保險脫鉤

國民年金與農民保險脫鉤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農保與國民年金制脫鉤,不再將農民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依修正條文,農保不再納入國保,未來農民可自由選擇參加農保或國保;老農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在國民年金法施行後,仍然適用。

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修正案也增訂,勞保年金制實施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不受年資限制,可望舒緩勞保老年給付的擠兌潮。

國民年金法於去年八月八日經總統公布,將於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本納入國保的對象有農民健康保險者及無相關社會保險者,納保人數接近四百萬人,但在農保與國民年金制脫鉤後,十月一日上路的國民年金納保人數將減少。

針對國民年金法的修正,民進黨提出「農保加國保」的修法版本,主張農民由農保轉國保,保費仍維持原來每月應繳農保的七十八元,差額部分由政府負擔,但國民黨力推行政院版的農保與國保脫鉤案,昨天表決後通過行政院版。

修正案規定,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為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但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的限制。

立院另通過附帶決議,政院下階段針對此法所提的修正草案,內容應包括「中輕度身心障礙者之給付及保費負擔,應考量再予優惠」、「已領取勞保一次給付者,仍得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2008年7月18日 星期五

勞保條例大翻修 曾投保一兩年 60歲也可請領

勞保條例大翻修 曾投保一兩年 60歲也可請領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藍營版勞保條例修法後,藍委手持標語慶祝,表決失利的綠委則拉起布條,表達主張最低請領年齡六十歲,所得替代率應隨費率調整立場。民進黨團並批評國民黨欺騙勞工,不但所得替代率從選前承諾的二%掉到一.五五%,還調高費率。藍營則反譏民進黨執政時主張所得替代率一.三%,國民黨執政提高到一.五五%,是「陽春麵加滷蛋再加雞腿」。(圖︰記者廖振輝/文︰記者施曉光)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實施五十八年的勞保條例此次大規模翻修,除讓勞工能領月退金;最重要的變革還包括修正現制勞工必須「在職、在保」才能領取老年年金的規定。讓民眾只要是曾投保勞保,即使只是一、兩年,年資都可以保留到六十歲時請領。

家庭主婦將有意外之財

由於此項規定也適用於目前已經不在職、不在保的勞工。因此,一些早就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等,未來也能領到一筆「意外之財」。

此外,過去在兩個公司工作的勞工,即使兩處投保,也只能擇一處領取給付;修正後的勞保年金則允許受僱在兩個以上公司的兼差族,多處投保、合併計算投保薪資,預料將可提高兼差族未來可領取的老年給付等額度。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指出,這次勞保條例的修正,還有很多民眾不知道的好處。

例如,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勞工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必須符合請領條件,包括投保滿一年且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五歲;投保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投保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或是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投保滿二十五年不受年齡限制等四種規定,提前退職的勞工,則無法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不在職不在保也能請領

過去有很多勞工,可能因為家庭等因素,還沒有達到請領老年給付的年齡或是年資,就退出職場。曾經擁有的勞保年資,也只能放棄,但新制上路後,勞工過去因為離職後未加保,以致領不到老年給付者,將可以按年資領取,或許多數人因為曾經投保的年資只有一、兩年,不能領取年金,但至少可以依據年資,在年滿六十歲時領取一次金。

立院三讀 勞保年金化 可月領

立院三讀 勞保年金化 可月領

勞保基金 還可再撐19年

〔記者洪素卿、施曉光/台北報導〕月退不再是公務人員的專利,勞保勞工明年開始也可以領「月退俸」!歷經八任勞委會主委、十五年規劃,勞保條例勞保年金相關修正昨在立院三讀通過藍營版本,包括勞保老年給付、身心障礙給付,以及遺屬給付等,都將由原本的一次給付,改成月領。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說,這是歷史性關鍵的一刻,也是給辛苦工作一輩子勞工的最大保障。至於勞團則表達,此方案仍有十九年後可能破產及債留子孫等疑慮,對修法「含淚肯定」之餘,也呼籲確實精算費率與所得替代率產生的影響,進一步重新修正,才能讓勞保永續經營。

起始費率7.5% 上限13%

由於修正案授權政院決定實施日期,王如玄昨在立院宣布,勞保年金預定明年一月一日起開辦。未來年金給付標準採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點五五%計算,起始保險費率定於七點五%,日後將逐步調整到上限十三%止;由於費率調高,勞工、雇主每月負擔保費都將調高。

勞委會呼籲 不要一次領

王如玄昨並呼籲勞工選擇年金給付,不要請領一次給付,因為估算如果按月領取年金,總金額絕對比領一次金起碼多出一百萬元,有些人甚至可多領到兩百多萬元,領年金絕對比一次金來得划算,她同時保證政府不會讓勞保倒。

依據勞委會計算,年金上路後,工作三十年的勞工,只要領取月退金的時間超過八年一個月,累計領到的錢就會超過一次金總額。

怎麼領划算 可上網試算

由於日前有不少人趕著提領一次金,王如玄特別提醒,勞委會已在勞保局網頁上提供公式(http://www.bli.gov.tw/oldpay.asp),民眾不妨先試算,再做決定。

給付變高,勞工要付出的代價也提高。勞保年金開辦費率從七點五%起算,預計在十九年後,調高至十三%。以目前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明年開始勞工平均每月約需多付六十元保費、雇主平均每月為一個勞工多付兩百一十二元。

勞保年金活越長、領越多,如果活得不夠長,也未必吃虧!為了減低勞工疑慮,鼓勵選年金制,修正通過的勞保年金設計有遺屬年金,請領年金的勞工死亡時,若其累計領取的年金總數比其原本可以領的一次金還少,遺屬可以領回差額。

活得不夠久 遺屬可續領

此外,若勞工的遺屬沒有工作能力、原是受勞工扶養對象,還可以選擇按月領取勞工原領年金的半數,一直領到遺屬死亡或喪失請領資格為止。如果勞工原本扶養人不只一人,每月還加發二十五%到五十%。遺屬順位以配偶和子女優先,其次為父母、祖父母等。

為了不影響勞工權益,年金上路前已在保的勞工,未來可選擇領取一次金或是按月領年金。不過,年金開辦後才加保的民眾,退休時年資在十五年以上者,只能領月退金,年資不足十五年,只能領取一次金。

2007年3月29日 星期四

預計二○○九年將全面開辦 勞保年金給付 全領月領自選

預計二○○九年將全面開辦 勞保年金給付 全領月領自選

勞委會將修改勞工保險條例,未來勞工除了可以一次領完勞保老年給付,也能選擇每月領取年金,確保退休後基本生活品質。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勞委會將修改勞工保險條例,未來勞工除了可以一次領完勞保老年給付,也能夠選擇「活到老、領到老」每月領取年金。

勞保、就業保險費率 將提高至七%

為因應這項變革,勞委會主委李應元昨日於立法院備詢時確認,年金給付開辦前兩年,現行合計六點五%的勞保與就業保險費率,將提高至七%。

這項草案將在本月送交行政院核定,若是立院能夠盡速審議、年底前通過修正案,預計二○○九年將全面開辦實施。

預計二○○九年將全面開辦

若以目前受雇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兩萬九千元計算,估計勞保年金上路初期,勞工每月保費約需多負擔三十元,資方每月需多負擔一○六元。

年金制雖然延後了退休金請領高峰,但勢必加重勞保基金的負擔,微調費率仍將不敷所需,至少必須要調到十一%才足以支應。因此,李應元表示,開辦後每隔兩年將再調高零點五個百分點,依此計算,二十年後可能調高到十一%。

至於勞保年金新制開辦後,勞工可否自由選擇一次給付或年金月退?勞委會原本規劃未年滿四十五歲且年資未滿十五年的勞工,只能夠選擇年金月退,估計大約有四百三十五萬名勞工,將因此被強制不能一次提領。

此項規劃遭到立委輪番砲轟,立委盧天麟表示,勞委會此舉太「雞婆」,反而讓勞工不領情,若勞工理解領年金比領一次金划算時,自然會選擇年金,勞委會不必替勞工煩惱,不妨讓勞工有五年緩衝期;立委侯彩鳳則建議,年金制度實施後,新舊制並行,開放所有已參加勞保者可自由選擇;李應元最後也鬆口表示:「願意重新研議」。

立委賴士葆則質疑,目前勞保老年給付財務缺口高達新台幣六千八百億元,有資格請領的人有一百五十多萬人,如果一次擠兌,就會破產,改成年金保險只是擔心勞保老年給付被一次提領?

李應元則強調,社會保險走向年金制是世界趨勢,勞保年金可讓勞工活得愈久,領得愈多。勞保屬於社會保險,不會有破產的情況發生。

勞團認現實與說帖 落差大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對於勞保年金勞工可否自由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勞委會主委李應元昨日鬆口表示,將給予勞工最大的選擇權利。對此勞團多表肯定,但也希望勞委會「說到做到」,而不是遭立委施壓才「虛與委蛇」的說法。

此外,針對遺屬年金規定過於嚴苛的部分,勞團也認為會影響真正落實照顧勞工遺屬的美意,甚至影響選擇領取年金的意願。

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秘書長黃淑惠指出,勞保年金相關草案中,只有年紀大、年資深的勞工才有選擇權,實在不合理、不公平,建議勞委會可在網站掛上試算程式,讓勞工自行選擇。

此外,雖然目前推出的費率偏低,但若未來無法依照規劃提高費率,達到承諾的所得替代率,則以目前的費率計算,一次領完還比較划算,這點也值得持續關注。

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則認為,政府一直強調工作加保四十年,一個月可領兩萬多,但依現行勞保條例換算,勞工在職年資平均約僅廿二年,此外,月領兩萬多,投保薪資得保四萬三千九百元,但目前平均月投保薪資只有二萬六,現實與政策說帖落差未免太大。

2007年3月28日 星期三

勞保老年給付 可改領月退金

勞保老年給付 可改領月退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3/28 07:00 記者:記者許麗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近日將審議勞委會提出的勞保條例修正案,將納入老年給付年金制。草案規畫,勞工六十歲離職退出勞保時,將可每月領取年金制的老年給付,不同於現在勞保一次領取的老年給付。但若提前在六十歲前就退出職場者,要等滿六十歲才能領。

行政院規畫,未來勞保老年年金制,加上國民年金實施,將可使全民皆納入退休年金的防護網,讓國民及勞工退休生活更有保障。不過,因為草案規定實施新制時未滿四十五歲且投保十五年以下的勞工,將強制適用領月退金的年金制,不能領取一次金,這部份勞工有四百三十五萬人,勞工團體要求應該讓所有勞工皆有選擇權。

勞委會綜合行政院版本的勞保年金制,相關的勞保條例修正草案預計四月九日送行政院審議。

依勞保年金草案規畫,未來年金制若開始實施,只要是四十五歲以上或年資滿十五年的勞工,可選擇領年金或一次請領,現在符合條件的約有四百五十多萬人。

但年齡不滿四十五歲、年資也不滿十五年,只能領取老年年金,無法一次領取,此約有四百多萬勞工。勞工團體認為有的勞工需要一次領取,可以有效利用勞保的老年給付,在此限制下,則失去彈性。

勞委會預估,新的年金制開辦後,勞保費率將從現行的百分之五點五,上調到百分之七點五,比國民年金的費率高出一個百分點。

勞委會指出,對選取年金的勞工來說,若延後領取,每延後一年,可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的金額多領百分之四,若延後五年領取,六十五歲才領,等於每月可多領原本金額的百分之廿。

勞委會指出,未來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制將同時上路,勞工在職時可累積勞保年資,六十歲前失業則可銜接到國民年金投保,勞工老年領取退休金時,就會有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勞退三筆退休金。

現行勞保條例有關老年給付的條件,包括:一,參加勞保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二,投保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滿廿五年退職者;四,參加勞保滿廿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行政院規畫的國民年金法草案,預計將二百六十多萬、例如家庭主婦等沒有軍公教及勞保的國民,均可納入。

2007年1月1日 星期一

財經專欄<3>

財經專欄<3>

<3>大陸外商-稅務及關務各項作業檢查規劃蘇淑華重點整理:
摘錄自:400台商違法案例實務分析-編著者:張聰德會計師-出版者:經華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大陸外商-稅務及關務各項作業檢查規劃

壹、檢查項目:
一、檢核本公司是否符合稅務機關篩選關連企業查帳的原則:

二、檢核本公司稅務違規情況:

三、檢核本公司海關工作項目:
1.檢核報關單是否有設明細登記簿,報關前是否經適當核准?
2.檢核報關單內容與盈記手冊內容是否相符?
3.檢核報關單內容是否均已登載相關帳簿?
4.檢核公司目前轉廠核銷的情況?
5.檢核登記手冊核銷與未核銷情況?
6.檢核未核銷之登記手冊中,已進口料件之數量與帳載及實物是否相符?

貳、檢查目的:企業的經營理念,除了追求企業利潤之外,最重要的是守法經營,才能為企業的永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原由:台商觸法,不外乎因為海關方面的走私行為或者稅務方面的偷稅、騙稅行為等,其嚴重程度,
一方面取決於主觀的犯罪意是否出於蓄意,
另一方面也取決於違法金額的高低。 台商會產生刑事責任的主因,主要在於大陸相關單位將台商所違的事由,以走私罪認定並按刑法的條文來論處。

肆、雙罰制度:對於同一項的犯罪行為,除了對單位判處罰金之外,還必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加以處罰,這就是所謂「雙罰制度」。
在中國大陸的『刑法』當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騙稅等危害稅收徵管罪的處罰規定來看,都是對單位及行為人雙重處罰。

伍、刑法的相關規定:

一、走私犯罪行為及其相對應的處罰規定:

犯 罪 行 為 處 罰 規 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者(刑法第153條)。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額在50萬元以上者。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者(刑法第153條)。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者(刑法第153條)。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刑法中關於稅務犯罪行為及其相對應的處罰規定

犯 罪 行 為 處 罰 規 定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稽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者。(刑法第201條)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稽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者。(刑法第201條)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陸、海關查廠的主要原因:
一、海關例行性訪查:針對三資企業,以電腦抽樣方式隨機進行查廠,尤其是企業成立已有數年的機率會較高。走馬看花似的看看工廠運作是否正常,要配合提供相關的資料解釋生產、庫存的情況。

二、因原物料進出的生產合同異常所造成的查廠:
1.經常無法依合同手冊的期限核銷,且經常性的延期;
2.結餘數量過大,隨即又申請新合同;
3.經常性的以同一種原料結轉;
4.結轉數量過大;
5.核銷數量大於原料進口數量;
6.原料設定單耗比例不正常; 在這種情況下,會針對特定的合同資料比對查核,以了解是否有違法的事實發生。

三、向海關舉報違法操作、擅自盜賣保稅貨物所造成的查廠:就海關立場而言,有人檢舉或者舉報,通常要有證據才能受理或立案,因此,舉報的人不管是外界人士或企業內部的員工,一般來說,都會掌握相當程度的證據之後,海關才會進行查廠。此時,因已產生違法的嫌疑,故查核時不會事先通知,並且會翻箱倒櫃的清查,以圖找出確實違法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不查出違法事證,不會罷手。

四、進出口貨櫃因申報不實所造成的查廠:企業在申報進出口貨物時,海關會針對申報的文件、單據核對實體的貨物,若有發現異常時,會了解是否出於故意或無心,因此會導致海關查廠。

五、敏感性商品的監管:對於敏感性商品的監管(內外銷價格差異較大、大陸境內產量不足等),會比一般性的貨物來得重要,當然查廠的機會顯得更高。

六、上下游間的轉廠交易異常而循線追查:供應商或客戶之間,因轉廠問題而造成查廠。只要交易雙方的其中一方出現違法、違規的問題時,通常會循線追到上下游工廠,以核對雙方的資料是否確實,並會針對特定的資料詳細查核及核對,以釐清交易雙方的事實。

柒、台商面臨海關查廠原因分析:
一.廢料回收的問題:所謂「廢料」是針對登記手冊裡的保稅原物料,其單耗及損耗量所計算出來廢料的數量,按規定應由海關指定的回收單位將廢料回收後才能核銷。若廢料隨意出售的情況,會被認定為「假廢料之名而行內銷之事實」,這是屬於違法內銷的走私行為。

二.無法轉廠的問題:買賣雙方在當初交易已談好了付款條件,可以轉廠才送貨或者出貨,但後來由於種種原因造成無法轉廠。就程度而言,並非故意或蓄意走私,因此其嚴重性並不算太大。

三.會計做錯帳的問題:會計做錯帳的問題企業會計人員對於現金的收入、銀行存款的增加等會計科目,在不了解真實的交易情況下,所造成的錯誤入帳憑證,導致在登帳記載時以走私的銷售行為來記錄,除非企業能夠提出合理的解釋,否則將會認定為走私內銷行為而牽涉到刑事責任。

四.盜賣合同的情形:是指生產合同內的進、出口額度,以相當的代價賣給其它企業。即是這些原料或製成品,是以企業自己的生產合同報關進口或出口,但是原料根本沒有進到自己工廠,而製成品也非從自己的工廠出貨,只是單據方面做進口、出口而已,當然實際的貨物是假藉企業的名義進行流轉,而這是很明顯的走私行為。為了企業永續經營,必須認真的考量違法產生的刑事責任與利潤的高低,究竟熟重熟輕的結果。

捌、稅務查廠之主要原因:
國稅局查核重點,主要是增值稅的銷售及進項扣抵、出口退稅的計算情形,地稅局查核重點可歸納為關連企業的交易、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印花稅、房屋稅的繳納情形等。

一.屬於例行性查稅:稅務局針對所申報的報表,以抽樣的方式隨機進行查廠,或針對以前月份的收入、成本、費用以及稅款抵扣的情形進行驗證。主要是瞭解企業的財務人員對於所取得的憑證與申報的資料是否相符,看看工廠的運作是否正常,有無虛設行號的情事等等,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查稅。

二.屬於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之間,因發票開立之問題而造成查稅:只要交易雙方的其中一方出現虛開或跳開發票的問題時,通常會循線追到上游或下游企業,以核對雙方的資料是否確實。在此情況下,會針對特定的資料詳細查核及核對,以釐清交易雙方的責任。

三.屬於財務報表申報異常所造成的查稅:企業每月所申報的報表與前幾個月份差異極大,卻又提不出合理的原因解釋時,就會引起稅務機關的懷疑而進行查稅,以瞭解是否有違法。

四.因有人密報、檢舉而查稅:就稅務機關立場而言,有人檢舉或者舉報,通常要有證據才能受理或立案,因此,舉報的人不管是外界人士或企業內部的員工,一般來說,都會掌握相當程度的證據之後,稅局才會進行查廠。此時,因已產生違法的嫌疑,故查核時不會事先通知,並且會翻箱倒櫃的清查,以圖找出確實違法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不查出違法事證,不會罷手。

五.關連企業交易不合理所產生的查稅:目前外商運用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幾乎都會被認定為關連企業交易,尤其在稅法規定關連企業認定的八個標準之下,更是無法不被認定是關連企業,一般透過境外公司進行利潤規劃的結果,會造成大陸當地的企業帳面利潤偏低甚至虧損,因而導致稅務機關就收入、成本及利潤進行調整,當然就會產生補稅的結果。

六.實質稅負率偏低所造成的查稅:大陸增值稅是一種具有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互相抵扣的制度,對於企業每月抵扣之後,實際繳稅的金額佔營業收入的比例持續偏低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有漏開發票的情況,因此會引起稅務局的重視而查稅。

七.配合上級的政策規定而查稅:根據上級單位的政策指示,對於某些特定的行為進行查核,以瞭解是否有違法的情況產生。

八.針對上一年度的申報情況進行查稅:一般而言,國稅局會針對企業上一年度的進項稅額申報,取得發票的種類、抵扣情況是否異常、「免抵退」公式計算是否有誤、出口退稅金額是否正確等等,到企業來進行瞭解;至於地稅局方面,則會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查核,並與前幾個年度做分析、比較,以瞭解營運情況是否具有異常,因此會進行相關方面的查核。

玖、因企業結束清算所造成的查稅。
在中國大陸成立企業,不論是來料加工廠也好三資企業也罷,都會註明存續的期限,到時期屆滿,在不延期的情況下,勢必要辦理結束清算,註銷相關的證件,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在辦理企業清算、註銷稅務登記證的同時,稅務機關會就歷年來的申報、繳稅情況做一檢查,以瞭解是否尚有欠稅的情況。因此,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企業之時,就會使得稅務局進行清查,企業將所欠稅款繳清之後,才能結束企業。

拾、台商面臨稅務查廠違法之原因分析:
一、漏開內銷發票的問題:在大陸經營內銷行為,就稅法的規定來看,必須要開立增值稅發票,否則會被視為偷稅、漏稅,情節嚴重者,會以刑法的規定來處罰。

二、跳開發票的問題:買賣雙方的交易,若取得第三方的發票,就會造成跳開發票的情形。因此,採購的對象、開立發票的對象、付款的對象三者應該要一致,才不會有跳開發票的問題。

三、會計做錯帳的問題:企業會計人員對於現金的收入、銀行存款的增加等會計科目,在不了解真實的交易情況下,所造成的錯誤入帳憑證,導致在登帳記載時以內銷的收入來記錄,除非企業能夠提出合理的解釋,否則將會認定為內銷而未開立發票行為,而牽涉到刑事責任。

四、內外帳的問題:台商經營事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很流行兩套帳-即內帳與外帳。所謂外帳是做出來給稅務機關看的;而內帳則是做結股東、老闆看的。因所有內帳資料,均是放在企業之內,對於稅務機關的查核時,發現除了外帳之外,還有內帳的資料時,多半難以自圓其說,因而稅務機關會斷定有偷稅、漏稅的情況。

拾壹、如何應因海關查廠:
對在大陸經營的台商而言,最怕遇到海關查廠,除了不知道應該如何應對之外,最重要的是企業運作或多或少都會存在著違法、違規而不自知。因此,企業應先做一自我診斷之後,才能在面臨海關查廠時,輕鬆應對。
一、建立報關流程內部稽核要點:
(一)檢查相關的單證是否齊全、海關是否已備案。 企業設立過程中,要辦理文件如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財政登記證、自理報關註冊登記證等等。具備上述證件之後,還要到主管海關或異地海關備案之後,才算整個設立過
程完畢。

(二)稽核生產合同之運作情況。關鍵內容為:
1、生產合同的原料、成品、名稱及單價、計量單位等是否與實際相符或接近。
2、單耗及損耗是否與實際相符或接近。
3、合同中的進口部份與出口部份配合進口報關報單及出口報單逐一核對是否有出入。
4、已核銷的生產合同及進、出口報關單影印留存。
5、有無超出合同進口或出口的情況發生。
6、合同是否有定期核銷或產生不斷延期的異常情況。

(三)檢查內部單據是否依照生產的工序流程設立,中間具流水編號有無中斷,並檢查有無違法單據,其單據為:
1、原材料入庫單。
2、原材料領料單。
3、成品入庫單。
4、成品出庫單。
5、送貨單、出貨單。
6、進出口發票或INVOICE。
7、購銷合同。
8、進、出口報關單。
9、出口收匯核銷單。

(四)建立合同平衡表,定期稽核料、帳平衡情況,視其有無改善或惡化情形。 所謂的「合同平衡表」,主要的內涵是將生產合同的餘料與倉庫實際的數量做一調節,將差異的原因以合法的理由來解釋,避免被認定有走私的嫌疑。

(五)稽核報關費用的合理性。 報關費用的高低,與報關程序運作的好壞有顯著的關係,經由海關備案、審價格、審編碼、列印報關單、繳交相關進出口手續費、繳交口岸建設費、商檢費、監管費等等一系列的流程,不論每項費用金額大或小,都會有一個收費的標準,若是差異太離譜,就會產生異常的結果。此時如不加以調查及瞭解,等到將來某一天問題爆發出來的時候,造成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

二、建立庫存材料與合同餘料間的平衡表,其步驟為:
(一)建立料號對照表及換算比例:
1、料號歸類;
2、稱重得出換算比例;
3、建立電腦檔案;
4、每月盤點庫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廢料);
5、匯總統計庫存總數。

(二)將報關單、登記手冊建立電腦管理系統,主要內容是:
1、所有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登記手冊、核銷單據等資料影印歸檔;
2、按日期先後輸入進口、出口報關單等單據進入電腦系統,計算餘料數量;
3、定期列印出合同運作情況之相關報表,並作追蹤。

(三)統計轉廠進、出貨資料及內購原物料數量,主要內容是:
1、針對進貨的廠商(或出貨的客戶)及按照不同的商品,統計出已交貨及已轉廠之差異數量;
2、按商品別針對內購取得發票的數量做統計;
3、建立轉廠之總帳及明細帳。

(四)建立合同平衡表,主要內容是: 生產合同餘料+已進貨未轉廠-已轉廠未進貨-已出貨未轉廠+已轉廠未出貨+內購原物料=庫存材料+庫存成品及半成品+庫存廢料
1、建立等式的平衡關係;
2、將出貨的成品換算為原物料;
3、將差異數找出合理原因;
4、先針對主要的原料(即價格較高、所佔的比重較大)進行管理;
5、逐步擴展到相關輔料,包裝材等;
6、將保稅原材料及內購取得發票的原材料分別管理。

(五)針對生產合同資料及進、出口報關單位建立帳冊及單據,其主要內容是:
1、至少需建立原材料進出倉帳、成品進出倉帳、轉廠明細帳;
2、可採用正推法或倒推法建立帳本;
3、將領料單、入庫單、出庫單、進倉單及生產日報表等單據補齊並加以完善。

三、提供海關要求的帳簿及憑證,海關的規定如下所示:
(一)應設置及編製會計帳簿包括:
1、總帳;
2、明細帳(主要有往來明細帳、產品銷售明細帳、原材料明細帳、成本費用明細帳、固定資產明細帳等);
3、銀行存款明細帳;
4、現金日記帳;
5、會計憑證; 至於來料加工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帳,但基本應包括1、3及4項。

(二)進出口貨物的進口、儲存、加工使用、出口銷售、轉廠、發外加工等情況應完整記錄,並與境內購買的料件、成品、半成品等的購入、儲存、加工、銷售分別記帳。

(三)應分別設立獨立的倉庫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記錄貨物進出管理的帳簿及單證。含以下幾種:
1、原材料進出倉帳;
2、成品進出倉帳;
3、邊角、廢料、殘次品進出倉帳;
4、委外加工、發外加工帳;
5、出、入倉單;
6、送貨單;
7、領料單;
8、生產情況(日)登記表;
9、生產通知單(製單、訂單); 至於內購的料件、產品存放及記帳應與進口(或轉廠)的料件、成品分開。

(四)建議設置之帳本或報表(包括但不限於):
1、合同備案明細表;
2、進口料件明細表;
3、出口成品明細表;
4、進口料件完成明細表;
5、出口成品明細表;
6、進口料件待核銷量明細表;
7、進口料件已核銷量明細表;
8、料件轉廠作業差異明細表;
9、成品轉廠作業差異明細表;
10、出口收匯核銷明細帳。

(五)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連同進出口報關單、發票、核銷表、『合同手冊』複印件等,應當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保稅貨物自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保管三年。

(六)減免稅進口貨物有關單證(包括:報關單、發票、協議、手冊等),須保管至企業辦結終止手續為止。 四、海關查廠時,以最短時間做出應變方式。

(一)當海關通知各企業或當地的加工辦、外經辦需查廠時,企業應該配合將所有現行正在運作中的生產合同(即登記手冊)的進、出情況進行整理。包括: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原材料進出倉帳、成品進出倉帳以及所有相關的會計帳冊備齊。

(二)配合利用相關的會計資料、合同資料、庫存數量等,作出庫存平衡表並與核銷情況做出對應及比較。

(三)企業的負責人或主要幹部,應讓海關人員了解工廠的報關運作情況,並做出營運報舌等,必要時應解釋庫存的差異情況。

(四)企業若無法立即解釋庫存的差異,或海關發現有重大的違法行為時,會將所有的相關資料加以封存、裝箱帶走,包括帳簿、憑證、報表、電腦系統等相關證據,進行較深入的調查取證,此時所代表的意義是案情並不單純,為了配合調查而所需花費的成本(人力、時間等)會變得相當高。

拾貳、如何因應稅務查廠:
一、應設置、編製及提供各項會計帳簿:
1、總帳;
2、明細帳(主要有應收應付明細帳、銷售收入明細帳、存貨明細帳、成本費用明細帳、固定資產明細帳、應交增值稅明細帳等);
3、銀行存款明細帳;
4、現金日記帳;
5、會計應證、傳票等。

二、查核是否有漏開發票: 就內銷所開立發票的金額進行查核,與銷售收入明細帳、應交增值稅明細帳、應收帳款等科目進行查核,看看是否有漏開發票、跳開發票等情況。

三、就境外交易,提供關連企業交易明細,包括:匯款資料、進出貨明細、商業發票(INVOICE)、買賣合約等,以查核企業的利潤安排是否恰當,有無避稅的嫌疑。

四、查核大陸員工及台籍幹部是否均已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金額與入帳金額是否相符,有無低報的情況,並查核實際的員工是否加入社保。

五、查核所入帳憑證是否均已取得合法的發票,是否有「應取得未取得」的情況,以避免協助他人逃漏稅。

六、申報抵扣及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進行查核,看是否有計算錯誤、虛開發票、跳開發票的狀況,並與付款對象、送貨對象之資料加以核對,看看有無違法的情形。

七、就印花稅、房產稅等稅種進行查核,瞭解帳簿、買賣合同是否已貼印花、使用的房產是否已報建、取得建築發票等,看看是否有逃漏稅的情況。

八、以收入、成本、費用進行查核,分析企業所編製產生的報表是否合理,有沒有內外兩套帳的情況。

九、配合稅務機關查廠,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答詢相關問題等。 總而言之,不論是海關、國稅局、地稅局等單位查廠,如何能夠在最短的時間之內,提供不同主管部門所需的相關資料,而且對於所提供的財務報表、帳本、單證等,都能夠顯示出並無違法的情形,這就內部稽核工作來說是最重要的。這就有賴企業對所面臨的問題本質,具有深刻而實質的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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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專欄<2>

財經專欄<2>

<2>從網路E化談台北市工商登記—蕭錫燦

從網路E化談台北市工商登記
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多年來一直致力於工商登記e化作業,並開放民眾查詢,此舉對事務所之作業有相當多的助益,本業同道若未曾使用者,不妨試試看。

作業方式如下:

我們從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土地資訊網等網站,即可找到工商登記所需要的資料(除土地資訊網之網站需要規費外,其餘均免費)。

首先,當我們可以根據廠商公司登記之新址:

一、進入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網站從營利公司基本資料、營利分公司基本資料或商號基本資料中,即可找到同一個地址是否有其他公司或行號存在,若未超過二年及營業組別相同,則即可加以運用及送件(可逕行送件而不需要求客戶送同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

二、若沒有同址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則進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及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

網站,說明如下:
1.從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網站可以獲得:門牌初編、門牌整編資料(可不必要求客戶請房東本人去申請)(若門牌初編係60年以前則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即可不必送使用執照)

2.從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網站即可以查到:使用執照,從使用執照我們可以查到使用用途及地號。

3.從地號資料,若為新地號,可以進入台北市政府都發局的網站,很快我們即可獲得: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4.經以上作業已經獲得:門牌整編、使用執照及土地分區用證明;再去台北市政府查得:套繪圖之馬路寬資料,我們即可判斷是否可以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後送件。

5.另外,若第3項之地號為舊地號,我們亦可以進入:土地資訊網之網站,迅即可以獲得:新舊地號查詢資料。

6.另外,亦可以從土地資訊網網站中獲得: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等地政資料。另相關台北縣政府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磁片一目送取件及最近開放有關大樓免變更使用執照,使用用途可登記其他用途之規定(即開放大樓可登記為辦公室或其他用途)。 以上是透過e化,輕鬆上網申辦工商登記,既省時又省力,您不妨試試!

編者按:本工會網站均可連結市政府、財政部、國稅局、經濟部等公家機關,非常便捷,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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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 星期日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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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建立-會計制度、預算及績效評估制度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辦法及公司自行評估、定期稽核、帳務專案查核。
經營策略方針目標及績效管理規劃推動、部門日常績效管理規劃推動、大陸投資之規劃協助設立帳務財務管理制度、大陸海關帳、稅務帳整合或定期針對海關帳、稅務帳稽核提出因應之對策、以免受罰。

*「400台商違法案例實務分析」-
大陸投資經營指導系列—
重點整理:蘇淑華-
摘錄自:400台商違法案例實務分析-編著者:張聰德會計師-出版者:經華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實施新制退休金制度,企業因應之道—蔡淑菁
新制退休金辦法解析
★ 勞工退休金新制企業因應之道
★ 大陸海關帳與稅務帳規劃及整合
★ 薪資制度及績效管理的結合

*從網路E化談台北市工商登記—蕭錫燦

如有任何進一步需要了解的,請留下聯絡方式,我們將儘快與您聯絡。

課程陸續開課中,請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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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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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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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2005年實施的新措施與制度

實施時間 措施內容 影響與意義
1月1日 勞保職災費率調整 全體雇主一年省10.8億元
1月1日 35號財會公報 有助增進企業財務資訊品質,但商譽部份一旦減損即不得迥轉,且須進行每年攤銷,財報編製上可能過於保守
1月1日 七號公報 導入實質控制概念,可使母公司將所有重要子公司財報編入,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
1月1日 訂定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防止企業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規避稅負,營利事業辦理結算須揭露關係人與受控交易資料,企業可藉此檢視跨國交易行為與訂價策略

1月1日 取消強制性財測 改採自願式財測,避免企業藉機影響股價或內線交易
1月1日 員工分紅依市價計算,不得高於可分配盈餘50% 維護股東權益,避免肥了員工、瘦了股東
4月1日 股市鉅額買賣制度調整 增列交易時段及交易價格彈性 有助穩定市場價格
7月1日 銀行損失準備提列新規定及逾放新定義 財務結構更穩健,但短期內盈餘將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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