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 星期日

財經專欄<1>

財經專欄<1>

<1>實施新制退休金制度,企業因應之道—蔡淑菁

實施新制退休金制度,企業因應之道

營利事業提列退休金之方式計有三種:
(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二)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說明:
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非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自行訂有職工退休辦法,並請稽徵機關核准後,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之限額提列:
1.提撥日期:按月或按年提列均可若當年度未提列退休金準備則不得於事後補提時要求追認為該年度之費用;

2.保管及運用:提列之資金未強制規定需以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營利事業可自行保管運用但提列之數額應記載於帳上;

3.支付範圍:依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支付退休金離職金及遣散費;

4.職工退休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1)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份,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份全數為所得額
(4)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5.年終申報:由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6.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
(1)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積餘額應轉列為當年度收益處理
(2)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職工退休辦法內容提要:
1.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

2.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或在領取一次退休金外另領取月退休金;

3.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薪資總額(不含非固定薪資)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予10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給1個基數,最高總額以61個基數為限;但年滿60歲合於命令退休之職工其任職未滿5年者每滿半年加給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4.由退休人員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另領取月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薪資總額(不含非固定薪資)為基數,給予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另給月退休金,任職滿15年者,月退休金按其薪資40%給予以後每增一年加發2%但以增至70%為限。

新制對企業衝擊

一、雇主提繳率驟升
總人事成本增加,將從舊制最低2%升為8%,94年7月後對於選擇新制的勞工,必須負擔退休金提撥率除了新制6%以外對於選擇舊制及選擇新制而有舊制保留年資的勞工,仍需繼續補提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最低2%且須足額補提,其不依規定提撥者,有嚴重的處罰。

二、在5年內足額提撥勞退金

三、依退休金結清工作年資
新制第11條規定對於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其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予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一)勞工未必有利
1.提早結清適用現在工資標準
2.因尚未離職不能適用退職所得免稅須全額課稅
3.保留年資於退休時領取可適用兼領退職所得免稅額

(二)雇主未必有利雇主可因勞工中途離職(約有八成以上比率)而免除給付責任

四、優秀勞工跳槽高

五、逕自減薪解雇勞工爭議增加

新制勞工退休金雇主因應措施
一、提升經營績效

二、增加薪資制度之績效獎金比率

三、降低固定薪資比率

四、增加浮動薪資比率

五、薪資結構調整

六、人事薪資員工福利全面重新調整規劃薪資總額不變給付科目調整將一次工資壓縮成6成,其餘4成改為零工資(非工資不會牽動到二次工資之薪資給付條件),可卡住二次人事成本的長期膨脹趨勢。

七、提高人力資源素質

八、工作外包精簡人力不易但將人力區分為核心人力、(牽動事業單位競爭力不可或缺)非核心人力(就業市場供應充足可外包派遣承攬等方式取得)。

九、委任合約可降低雇主負
1.雇主與勞工的合約關係應回歸工作的實質內容,大多數勞工工作內容應該是委任性質而非雇傭,所以應重新依工作實質內容修改委任合約,雇主的新制負擔將從8%以上提撥率降為0%。
2.與委任職另行約定退休條件,或為委任職另訂退休辦法,企業為委任職提撥的退休基金,企業仍有控管運用的權利。
3.若選擇為委任職訂立退休辦法,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並以職工退休金準備的方式處理,企業的退休金負債,即可不必支付現金而又增加4%退休金費用入帳,等於省下委任職薪資1%的營所稅。
4.改為委任職對雇主及勞工的優點

雇主
1.貸款:可從保單取得貸款
2.撫卹:保單理賠中一部份抵充職災補償
3.免5年補提:勞工改為委任職免再補提保留年資退休金
4.保留年資可以討論給付方式或修改工作規則從勞工退休準備支付
5.增加4%費用:可提列已付薪資4%退休金準備列費用

勞工
1.儲蓄:退休金投入保單等於有一筆儲蓄
2.彈性領款:新制要到60歲以上才能領退休金
3.撫卹:保單所保障事故發生時可取得理賠
4.避免損失年金保險費:年金制在開始領月退休金時須投入年金保險費中途死亡喪失權利
5.避免自提退職所得稅:勞工自提6%部份得自當年度綜所稅中扣除但可能自段端領取時含利息課

退職所得課稅額計算
一、一次領取
1.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部份以其半數為所得額。3.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份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休金

一次工資
勞基法第2條3款—經常性及固定性給與其給付牽動十項二次人事成本
01.薪金
02.底薪
03.技術加給
04.職務津貼
05.主管加給
06.生產獎金
07.績效獎金
08.全勤獎金
09.加班費
10特休未休獎金
11.交通津貼
12.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計算退休金、資遣費、假日出勤、夜間加班、職災補償、婚喪病假工資及勞健保投保金額

零工資即非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
01.紅利
02.年終獎金
03.競賽獎金
04.研發獎金
05.特殊功績獎金
06.久任獎金
07.節約燃料獎金
08.三節獎金
09.醫療補助及子女教育補
10.接受客戶之服務費
11.婚喪禮奠金
12.職災補償
13.商業保險
14.差旅交際夜點誤餐費
15.其他

非義務性給與是恩惠性給與沒有延伸成本顧忌可為勞資雙方運用之籌碼

二次工資
即二次人事成本
01.退休金
02.資遣費
03.職災補償費
04.假日工資
05.延時工資
06.中信局退休準備金
07.勞保費
08.健保費
09.勞保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10.勞保局或商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勞工因應方式
1.發掘及強化個人職能之核心競爭力
2.善用網路資訊選擇最適用的退休金制度
3.對個人退休生活作整體考量衡量是否自願提繳或購買其他年金保險. 2004.6.11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2005年退休新制實施勞工可選擇新制或舊制退休方式

一般來說多數勞工選擇新制可領的退休金較舊制少例外情形
1.換工作機率高
2.調薪率低
3.工作年資低
4.年齡低
5.企業存續率低
6.投資報酬率高

舊制退休金係確定給付制:依其年資及工資(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工作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 或 工作滿25年自請退休
1~15年每滿一年2個基數超過15年以上每滿一年1個基數最高可領45個基數(15年*2+15年*1)所以工作超過30年仍只領45個基數
新制退休金係確定提撥制:保證每月提撥退休金

勞保老年給付和退休金新舊制度無關,勞保老年給付是勞工每月提繳勞保費給勞保局做為日後退休金來源其法源為勞工保險條例

勞保老年給付標準是以月投保薪資*基數
月薪在4萬101元以上則月投保薪資 最高上限4萬2000元(共22級)
勞保老年給付是按退休當月(含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基數計算是保險年資1~15年每滿一年1個基數超過15年以上每滿一年2個基數最高可領45個基數
超過60歲仍繼續工作者60歲以後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算現行勞保老年給付是採退休時一次發給不能按月領取

勞保保額*0.065 健保保額*0.0455*1.78眷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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