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 星期日

問題解析

問題解析
雇主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是否應將競賽獎金併入?
勞基法施細第10條第2款規定競賽獎金為非經常性給予得不併入提繳勞工退休金,考量點不僅就薪酬科目作考量仍應依事實來認定。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亦指出:工作競賽獎金為上訴人在無任何競賽或評比情形下,定期定額發放均應列入工資。

雇主打算將原屬勞動契約改變為承攬契約是否可行?

所謂承攬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之特徵: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危險負擔等加上分析認定。

勞 動契約是依勞基法第2條第6款之規定:係約定勞雇雙方之契約,就形式上言自係約定勞雇雙方之契約,而契約內容依勞基法施細第7條規定:應就工作場所及從事 之工作有關事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請假有關事項工資議定、調整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退休金、勞工福利及安全衛生等約定。

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勞動契約

承攬契約
1、單純提供勞務為目的 1、以完成勞務成果為目的
2、受雇者應依雇主指示從事勞動 2、只需於約定時間內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工作
3、受雇人為雇主提供勞務具固定且持續之關係同時受勞基法之勞動條件之保障 3、可同時對他人提供勞務不限於為單一定作人提供勞務,即可與數個人成立數個不同契約

委任依民法第528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的勞務內容含有管理處分及自由裁量的性質—不適用勞基法。

舉例說明:
例一、
不換公司選擇舊制
月薪*年資*基數

例二、
不換公司選擇新制
1.月薪*以前年資*基數
2.月薪*6%*以後年資
總計1.+2.

例三、
換公司選擇舊制
1.以前年資未符合勞基法規定無法領到
2.月薪*6%*以後年資

例四、
換公司選擇新制
1.舊公司舊制年資無法領到
2.舊公司新制部份+新公司新制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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